最近,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以及针对取消的职业资格原证书是否有效的权威解读。(附后)
在此次颁布的140项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对此,财政部会计司作出最新说明:
最近,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以及针对取消的职业资格原证书是否有效的权威解读。(附后)
在此次颁布的140项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对此,财政部会计司作出最新说明: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最新进展情况的说明
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有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因正在修法暂时保留在目录清单中。目前,国家已启动修法程序,待修法完成后,再依法调整《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财政部会计司
2017-09-15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
与会计有关的6项职业资格
提示:
5、注册会计师
35、会计从业资格
4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42、资产评估师
52、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52、税务师
部分职业资格被取消原获资格是否有效?
人社部这样回应: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相关负责人15日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近日印发,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15日举行主题为“实行清单式管理 促进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在线访谈。
主持人:从目录中可以看出,原有的职业资格有部分被取消了,不在列。那么,原来取得的这部分职业资格还有效吗?相关后续工作有哪些?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从目前情况看,过渡工作还比较平稳。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
准入类36项
水平评价类23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准入类5项
水平评价类76项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综合中国政府网、财政部、人社部等